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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兴:法律翻译和写作的六大应用性原则
作者:张旭;      发布时间:2018-06-16      

2018年6月15日(周五)3,6163银河.net163.am特邀浙江银河李克兴教授,在逸夫楼A2014为全体师生做了题为“法律翻译和写作的六大应用性原则”的讲座。殷燕教授主持了该讲座。

 

李教授开门见山,首先介绍了翻译界广泛认同的原则,其中最具权威的是由严复提出的:信、达、雅。除此之外还有: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彦琮的“十条八备”;玄奘的“五不翻”等。与此同时,还有英国翻译理论家泰特勒(Tytler)也提出三条翻译原则:一是要将原作的意思全部转移到译文上来;二是译文应当具备原作的风格和文体,而且要保全原作的真实;三是译文和原作要同样的流利自如。这与严复的信、雅、达”有异曲同工之妙。

然而我们在实际翻译中,尤其是在法律翻译中,应该如何运用以上原则呢?接下来李教授重点讲解了法律翻译和写作的六大应用性原则:(1)准确性与精确性:法律条文的每一词、每一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均须反复推敲,稍不谨慎,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2)一致性及同一性:译文的术语和法律间的层级关系要对等。如果法律文章翻译中缺乏一致性和同一性无疑会使法律概念混淆,从而影响所要表达的法律概念的精确度。3)清晰、简洁:译本的理想境界是将源语法律文本的作者写入文本的每一个意图不折不扣地传达给译本的使用者,从而使译本发挥与源法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无论是写作还是翻译,行文表达越简洁越好,可有可无的词一定要除去。(4)专业化:要懂法律、懂法律语言、懂司法语言,保证译文的专业性。(5)语言规范化:法律是在其所管辖下所有地区实施的,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容许其充斥污言秽语,更不容许方言、俚语丛生,必须采用官方用语(词)。(6)回译/集体作业:单人作业通常很难察觉出习惯性的语言盲点, 尤其是难以觉察已通过电脑拼写和语法检查但仍然存在的逻辑性错误。此时集体作业能很好的避免这一问题。它一般包括四道工序:主译,主改,主校和终审。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老师和同学们积极与李教授互动,引出译者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的问题。译者肩上背负着信息传递、文化交流的责任。作为一名合格的译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遵守法律,从事合法的翻译活动。最后讲座在阵阵掌声在中走向尾声。

 

 

 

【专家简介】李克兴,现为浙江银河教授,主要从事法律翻译和写作、英文合同写作、应用翻译理论的研究和教学。早年由浙江大学公费派往美国留学,分别在印第安那大学和UCLA 获得理科硕士和哲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洛杉矶、纽约独立经营翻译公司9年,在浙江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和中文大学任教近30年,教授法律翻译及其他七、八门应用翻译的课程,并成功带出多名法律翻译领域的博士生;在《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翻译》、《翻译季刊》以及国外心理学、教育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是《高级合同写作与翻译》、《高级法律翻译与写作》、《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广告翻译理论与实践》、《法律翻译- 译. 注.评》、《英汉法律翻译案例讲评》、《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等10部专著的作者和数以百计翻译项目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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